《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18-12-29作者:

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在我省实施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如下:

  1、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目的是什么?

  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主要是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2、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补偿?

  《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3、到哪些地区、哪些单位就业可以申请学费补偿?

  《管理办法》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共37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表)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

  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4、到艰苦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基层单位就业能否申请学费补偿?

  艰苦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资金由本地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对相关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奖补。

  5、补偿学费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

  补偿学费总额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缴纳学费,其中每学年申请补偿学费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如:四年制本科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5000元,学费补偿总额为20000=5000/*4年;四年制本科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8000元,学费补偿总金额为24000=6000/*4年。

  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6、高校毕业学生如何申请学费补偿?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在就业次年提出学费补偿申请,申请人于71-715日向就业所在地教育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湖北省艰苦地区名单列表

所属市(州)

县(市)名单

  合计

  37

  十堰市(6

  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

  宜昌市(6

  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远安县、兴山县、当阳市

  襄阳市(2

  保康县、南漳县

  孝感市(2

  孝昌县、大悟县

  黄冈市(7

  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浠水县

  恩施州(8

  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黄石市(1

  阳新县

  荆州市(2

  监利县、洪湖市

  咸宁市(2

  崇阳县、通山县

  神农架林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