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十二五”时期是湖北跨越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建设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勇攀科学技术高峰、鼓励成果应用转化和“产学研用”合作的良好氛围,加快湖北发展向“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方向转变,支撑和引领“四个强省”建设,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74号)、《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鄂科规成〔2010〕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12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类别 2012年省科技奖的奖励类别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工程评审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二、推荐条件 凡推荐2012年度省科技奖的完成人、完成组织、完成项目,除必须符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自然科学奖。 主要代表性论文、专著到推荐截止之日应公开发表三年以上,即2009年5月18日前公开发表;主要论文、专著的第一署名单位或通讯地址原则上是主要完成人目前所在的工作单位。科技专著不得单独推荐自然科学奖,应作为研究成果的附件材料,和相关论文一并推荐。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完成人在该项目研究中的学术贡献,不能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应作为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进行推荐。 推荐自然科学奖必须提供与本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20篇核心论文专著(含8篇代表性论文专著),在推荐书其他部分出现的论文他引统计次数,必须是上述核心论文专著的他引统计情况。其他论文专著的他引统计情况不得列入或出现在推荐书中。 2.技术发明奖。 推荐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应是已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应用于生产实践满3年以上(2009年5月18日之前已应用)。 3.科技进步奖。 推荐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已取得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号,并应用于生产实践3年以上(2009年5月18日之前已应用)。对通过产学研合作产生的成果,至少提供一份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作为应用证明。 推荐科技进步奖的软科学成果原则上应是科技创新管理领域的研究成果,应(引)用3年以上,产生了良好社会效益,并已取得软科学评审证书(或相当的评价证明)1年以上(2012年5月18日之前)。 科普作品作为社会公益类项目,推荐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为鼓励一线工人、农民的科技创新,其完成的创新成果,可以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企业技术创新工程评审组项目的完成单位为组织实施系统创新工程(计划、行动),持续推进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重大产品研发,企业创新管理体系完备,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体系健全,技术创新效益显著,推动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的大中型企业(含中央在鄂和省属重点企业及省内上市企业等)。这类项目不得联合申报,且支撑该项目的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三年以上。 4.科技成果推广奖。 科技成果推广奖的成果应当用于生产实践满3年以上(2009年5月18日之前已应用)。各推荐单位应重点推荐在鄂高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和科研人员利用自身科技资源和创新成果,通过“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方式,面向本地区或行业为多家企业(基地、工程)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对该奖项的推荐应不局限于第一完成单位为各地区或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推荐项目应出具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了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曾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应获奖满3年以上。 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推荐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应是各地(行业)知名、成长性好的骨干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企业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销售额的5%,并提供技术(委托)开发、转让合同或研发立项任务书作为研发投入的证明材料。近三年的技术性收入以企业所在地区的省技术合同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曾申报创新奖但未获奖的企业,如果没有新的创新内容和新的业绩,不得再申报和推荐。 6.省科技奖推荐项目中,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在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2)涉及实验动物但未开具实验动物审查合格证明的项目。 (3)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如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的项目。 (4)涉密或涉及国防安全的项目。 (5)2011年度通过形式审查未获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以同一项目推荐。 三、推荐方式 2012年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主要采取按指标限额推荐的方式申报。各单位应在分配指标限额内组织项目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中小企业创新奖。科技进步奖中企业技术创新工程评审组和科技成果推广奖指标单独下达。 2012年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主要采取三种形式: 1.单位推荐。除科技成果推广奖外,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科技奖励的推荐工作,其中,推荐项目中,已获本地区政府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县(市、区)项目应不少于规定限额。属于行业部门的单位,可以由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管理)机构推荐。部分中央在汉单位可以直接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推荐。 科技成果推广奖由成果推广应用的主要单位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或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推荐。 2.专家推荐。对于技术水平高、意义重大、已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采取专家推荐的方式。3位以上在鄂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根据熟悉的研究方向联名推荐1个省科技奖励项目;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每人可推荐1个省科技奖励项目。满足以上推荐条件的专家,每人每年限推荐1次,其推荐的项目不占用申请单位的奖励指标。当项目出现异议时,推荐专家有责任配合协调解决。 3.社会组织推荐。经省奖励办许可的社会力量设奖组织(机构)可从其授奖项目中择优按限额推荐省科技奖项目。 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只能选用上述一种方式进行申报、推荐。推荐单位或专家应按要求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审查,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本单位网站对所推荐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以上),在推荐书中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和公示网页链接信息,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名,不得将不符合要求及存在异议的项目向省奖励办进行推荐。专家推荐的项目统一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推荐公示。 四、填报要求及其他 1.推荐材料。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是省科技奖评审的主要依据,推荐材料包括纸质推荐书和电子推荐书,一般情况下评审以电子推荐书为主。推荐单位(推荐人)务必严格按照《2012年度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附件1)要求认真填写,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纸质推荐书应将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并提交2套(含盖有红章的原件1套,复印件1套),原件中附件部分的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生产许可证等可只提供复印件,其余一律提供原件。 推荐项目(人选)汇总表一式3份(在推荐系统中直接打印);各市州科技局推荐项目汇总表应对市县项目进行注明。 科普类项目还需附3套科普作品。 2.填报流程。 由单位或社会组织推荐的报奖项目,统一由推荐部门使用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湖北省科技奖励网络推荐系统”(电信网网址,教育网网址),并根据核定的指标数生成具体报奖项目的用户名和密码,分发给相应的项目申请单位(人)。由专家推荐的报奖项目,请项目申请单位(人)或完成单位(人)直接到省奖励办领取用户名和密码。 项目申请单位(人)或完成单位(人)取得用户名和密码后,可登陆系统填写推荐书主件及上传附件(必须是原件的扫描图片),导出并打印纸质推荐书主件,连同附件在推荐截止日之前提交给推荐单位(附件2)。 推荐单位审查并公示后,形成公示情况报告,在网上推荐后打印推荐项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连同所推荐项目的纸质推荐书按要求一并提交给省奖励办。 若推荐项目名称与成果公布名称不一致时,推荐单位应在报送书面推荐书时予以补充说明;项目完成人本人不能签名的,应提交纸质书面说明;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填写并提交“回避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详细说明提请回避的理由。 专家推荐项目(人选)的纸质推荐材料由完成人直接报送奖励办。 3.其他说明。 (1)省科技奖励推荐工作完成后,请各有关单位(个人)关注湖北省科技厅网站,以便随时了解省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进展情况。 (2)为体现奖励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2012年省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仍采取网上初评和会议复评的方式,其中,复评全部采取异地电话答辩方式进行。 (3)评审结束后,除获奖成果原件存档外,其它材料均按保密规定销毁,故请各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事先做好本单位(部门)推荐材料的归档工作。 (4)受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受理时间:2012年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网络推荐截止日期为5月15日,推荐项目书面材料请于2012年5月18日以前报送省奖励办,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传真):027-87135669,87133971 联系人:罗杉、周雄、陈汉梅 |